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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億一般優惠房貸專案 |
貸款利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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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5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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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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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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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額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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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台北市內每戶250萬元。
2.
台北市以外地區每戶20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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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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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,每人限購一戶(不限首 購)新屋、中古屋皆可。
2.
若符合其他政策性房貸:國宅、勞工、公教住宅貸款。
3. 亦得搭配本項優惠貸款使用。但不得與1200億專案及333專案合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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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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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十萬戶。
2. 購屋者支付利率同青年優惠房貸專案(5.5%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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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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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民國91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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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教住宅貸款 |
貸款利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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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順位3.50%,二順位視銀行當時一般利率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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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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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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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額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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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任150萬元,再任180萬元,簡任220萬元,特任24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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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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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,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以上,並支領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。另申請人與其配偶從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,且不論已曾辦妥貸款手續或已否清償者。申請人及配偶同為公教人員,以輔助購置一戶住宅為限。
2. 但若有下列狀況者除外:
3.
曾由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、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者、曾國外攜眷同住者、留職停薪者、待命進修者、因案停職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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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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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貸款年限20年,若住宅之建材為加強磚造15年以上住宅者,每超過一年貸款年限遞減1年。
2.
公教貸款相關行庫:
3.
台北市:台北銀行(營業部)。
4.
台灣省:土地銀行(板橋分行)。
5.
中央公教貸款:合庫(西門支庫)。
6.
另貸款住宅移轉時,優惠貸款仍可保留,但需先更換抵押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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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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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經常性貸款,非專案貸款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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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年優惠房貸保證方案 |
貸款利率 |
5.50%
(1200億專案) |
貸款年限 |
20年 |
貸款額度 |
台北市每戶450萬元。台北市以外地區每戶350萬元 |
適用對象 |
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未滿40歲青年。 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。 每人限購一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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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 |
1.
每戶最高貸款金額,台北市每戶450萬元為上限,台北市以外地區每戶350萬為上限,青年首購適用。
借款人得就銀行核貸優惠貸款金額之20%申請信用保證。 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(5.35%)
,加1%計算機動調整。
2.
政府固定補助年利率0.85%,貸款者實際支付利率5.5%(扣除所得稅利息減免後實際支付利率約5%左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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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方式 |
至民國90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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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助人民自購貸款 |
貸款利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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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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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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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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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額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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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0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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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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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,在當地設有戶籍者:
台北市需設籍滿三年,高雄市需設籍滿一年,台灣省則無設籍年限之限制。
2.
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,且本人、配偶、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,且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(建)住宅者。。
3.
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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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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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貸款利率由內政部、直轄市主管機關與承辦貸款銀行議定,其中優惠貸款之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,其利息差額由政府補貼。
2.
名額因地區不同而有差異,若超過名額則須抽籤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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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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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經常性貸款,非專案貸款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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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年首購低利貸款方案(333專案) |
貸款利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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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七年以3%計,七年後恢復一般利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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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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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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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額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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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0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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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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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至40歲,且在當地設有戶籍者適用。
2.
有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籍或有配偶者。
3.
本人、配偶、同一戶籍之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用住宅,且均未受政府輔助購屋者。
4.
低收入戶家庭:(低收入青年家庭之認定為:台北市89萬元,高雄市65萬元、台灣省54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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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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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每年一萬戶,超過一萬戶抽籤決定。
2.
每戶最高貸款金額比照國宅貸款。
3.
貸款前七年按年息3%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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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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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90年開始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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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住宅貸款 |
貸款利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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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順位5.075%,二順位視銀行當時一般利率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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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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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3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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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額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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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0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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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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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年滿20歲有配偶之勞工,本人、配偶及子女名下皆無住宅。或無配偶勞工年滿二十歲且與直系親屬共同居住,且名下均無住宅。
2.
勞保總年資在七年以上,或勞保年資五年以上,任現職兩年以上者。
3.
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從未獲政府機關優惠貸款輔助者(包括公教、勞工、國宅貸款等,但不含首次購屋貸款)。
4.
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均符合申請資格者,共同生活之一戶以一人申請為限。
5.
單身者須年滿四十歲以上之現職勞工,可單獨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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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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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每戶最高貸款金額為220萬元。
2.
利率部份依照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計算。
3.
貸款年限不超過30年。
4.
貸款行庫承作超過本貸款220萬元以上之超額貸款部份,其利率得配合該行庫首次購屋優惠利率放貸,且最高不得超過台灣土地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三碼半計算利息。
5.
住宅所在地以申請人工作所在地或職業工會所在地並相鄰近為限。住宅基地地目為「建」,房屋主要登記用途為「住宅」或含住宅字樣,以自住為限。若登記為店鋪、工廠、辦公室、倉庫、農舍或其它用途者,將不予貸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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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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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經常性貸款,非專案貸款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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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購置自用住宅貸款 |
貸款利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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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1百分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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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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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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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額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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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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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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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有原住民身分者,且年滿二十歲,在當地設有戶籍,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。另本人、配偶、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,且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(建)住宅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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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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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應備妥
1.
貸款申請書。
2.
申請當月之全戶戶籍謄本。
3.
切結書。
4.
建物及土地登記(簿)謄本。
5.
貸款餘額證明書。
向直轄市之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或各縣、市、鄉、鎮、區公所提出申請。經審查認定合格後,送請核貸銀行依其授信及擔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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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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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經常性貸款,非專案貸款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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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住宅貸款 |
貸款利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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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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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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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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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額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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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0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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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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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,在當地設有戶籍者、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。
2.
本人、配偶、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用住宅且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(建)住宅者。
3.
符合行政院公告之低收入戶標準者:
89年為台北市140萬元,高雄市109萬元、台灣省94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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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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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89年起購屋簽約者,貸款額度提高為220萬,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。超過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貸款金額,利率按訂約時承辦國民住宅貸款業務銀行
所提供貸款之利率計算。
2.
貸款之本息償還年限,最長為三十年。
3.
可選擇一至五年內付息不還本,或按月均等償還本息。
4.
國宅住戶於居住滿兩年後,可申請出售,買方亦可續借國宅貸款餘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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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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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經常性貸款,非專案貸款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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